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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户手续

1. 个人/ 联名帐户

所有帐户持有人的香港身份证或护照﹔

及最近三个月的住址证明(如公用服务单据、银行月结单或信用卡帐单)

2. 公司帐户

请提供以下公司文件 :

  1. 公司注册证书*

  2. 商业登记证*

  3. 三个月内之地址证明*

  4. 所有董事及获授权人之身份证、护照副本或公司注册牌照副本*

  5. 户口最终受益人之护照副本或公司注册牌照副本*

  6. 六个月内签发之公司查册或六个月内签发之现任职位证明书*

  7. 公司章程或细则*

  8. 有关开设户口之董事决议

  9. 担保书及担保人之身份证明文件、住址证明

  10. 最近期财政报告或良好记录证

  11. W-8BEN-E表格

* 第1至7项副本提供者须由公证人或证监会认可的专业人仕(如:律师、执业会计师、本地持牌银行经理)核证。

注意

除非得到特别审批,不接受以下公司开设帐户

 

  1. 未有于FATCA登记之持牌机构;或

  2. 于美国注册成立或有美国人持有的机构。

3.亲临恒盛证券总行,于恒盛证券职员面前签署及见证有关文件

恒盛于收到有关文件后,会立即处理阁下之申请,一经批核,客户便可即时买卖,如登记了网上投资服务,客户会在数个工作天内收到户口号码,登人密码及交易密码,以便登入恒盛证券网上户口

未能亲身面谈客户

未能亲身面谈客户可透过邮寄方式申请。客户须填妥上述开户文件并邮寄至:

香港中环德辅道中71号永安集团大厦29楼2907-09室

此外,申请人须选择以下其中一项步骤核实身分证明:

(一) 邮寄HK$10,000 连划线个人支票,存款可作交易之用。

支票须符合以下条件:

  1.  支票抬头注明相关公司的名称;

  2.  必须是香港持牌银行所发出的个人支票;及

  3.  支票所显示的客户全名及签着必须与开户表格相符。

(二) 所有开户文件须经由公证人或证监会认可的专业人仕(如:律师、执业会计师、本地持牌银行经理、公证人)。

(三) 国内客户可亲临本公司指定律师行进行核证服务。相关详情可向客户服务部及零售业务部查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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